照护规范 | 老年人照护需求等级评定规范(贵州省)附:广东省标准下载
8 评估指标
8.1 指标构成
8.1.1 评估指标分为主要参数和背景参数。
8.1.2 主要参数共有3个一级指标,包括老年人自理和活动能力、认知能力、感知觉与沟通能力。
a) 自理和活动能力由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和工具性日常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构成,其中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包括10个二级指标,工具性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包括5个二级指标。
b) 认知能力包括∶时间定向、空间定向、人物定向、记忆力4个二级指标。c) 感知觉与沟通能力包括∶意识水平、视力、听力、沟通交流4个二级指标。
8.1.3 背景参数为社会支持能力,包括∶家庭成员支持、朋友邻居支持、急难支持、精神支持、社会参与等。
8.1.4 各评估指标、评分标准及对应的评估表按附录C的规定执行。
8.2 指标评分标准
8.2.1 主要参数评分标准
8.2.1.1 日常生活自理能力评分标准如下∶
a) 0级(能力完好)总分31分
b) 1级(轻度受损)∶总分18~30分;
c) 2级(中度受损)∶总分9~17分;
d) 3级(重度受损)∶总分≤8分。
8.2.1.2 工具性日常生活自理能力评分标准如下∶
a) 0级(能力完好)总分15分
b) 1级(轻度受损)∶总分10~14分;
c) 2级(中度受损)∶总分5~9分;
d) 3级(重度受损)∶总分0~4分。
8.2.1.3 自理和活动能力总体结果评分标准如下∶
a) 0级(能力完好)∶日常生活自理能力为0级,工具性日常生活自理能力为0~1级;
b) 1级(轻度失能)∶日常生活自理能力为0级,工具性日常生活自理能力为2~3级;日常生活自理能力为1级,工具性日常生活自理能力为0~1级;
c) 2级(中度失能)∶日常生活自理能力为1级,工具性日常生活自理能力为0~1级;日常生活自理能力为2级,工具性日常生活自理能力为0~2级;
d) 3级(重度失能)日常生活自理能力为2级,工具性日常生活自理能力为3级日常生活自理能力为3级。
8.2.1.4 认知能力评分标准如下∶
a) 0级(能力完好)∶总分16分;
b) 1级(轻度受损)∶总分4~15分;
c) 2级(中度受损)∶总分2~3分;d) 3级(重度受损)∶总分0~1分。
8.2.1.5 感知觉与沟通能力评分标准如下∶
a) 0级(能力完好)总分12分;
b) 1级(轻度受损)∶总分4~11分;
c) 2级(中度受损)∶总分2~3分;
d) 3级(重度受损)∶总分0~1分。
8.2.2 背景参数评估标准
8.2.2.1 社会支持评分标准如下∶
a) 0级∶支持能力较强∶总分≥26分;
b) 1级∶支持能力一般∶总分16~25分;
c) 2级∶支持能力较差∶总分7~15分;
d) 3级∶支持能力极差∶总分0~6分。
9 等级划分
9.1 老年人照护需求等级分为0级、1级、2级、3级、4级。老年人能力分级标准如下∶
a) 0级∶自理和活动能力为0级,认知能力为0级,感知觉与沟通能力为0级;
b) 1级∶ 自理和活动能力为0级, 认知能力或感知觉与沟通能力不超过1级;
c) 2级∶自理和活动能力为1级,认知能力或感知觉与沟通能力不超过2级;自理和活动能力不超过2级,认知能力或感知觉与沟通能力有一项达到2级
d) 3级∶自理和活动能力为2级,认知能力或感知觉与沟通能力不超过3级;自理和活动能力不超过3级,认知能力或感知觉与沟通能力有一项达到3级;
e) 4级自理和活动能力为3级。
9.2 当社会支持评定为3级时,相应的老年人照护需求等级上上浮一级,当老年人照护需求等级为4 级时,等级不变。
10 评估程序
10.1 提出申请
10.1.1 个人申请。申请者或其监护人/委托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专门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
10.1.2 机构申请。养老服务机构向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直接提出申请。
10.1.3 申请人填写评估申请,包括《老年人基本信息表》和《老年人照护需求等级评估自评表》(附录A),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
10.2 核查预约
10.2.1 评估机构对评估申请进行资料核查和电话核查,核查通过的预约现场评估,不通过的告知申请人原因。核查应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10.2.2 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的评估、应上门实施。对其他申请人的评估,可在其监护人/委托人的陪同下在机构内实施。
10.3 现场评估
10.3.1 开展现场评估,至少要有2名评估员和1名评估对象的监护人或委托人在场,并进行全过程影像记录。
10.3.2 老年人照护需求等级评估表见附录C,包含诚信声明、日常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工具性日常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自理和活动能评估结果判定表、认知能力评估表、感知觉与沟通能力评估表、社会支持评估表、老年人照护需求等级分级表、老年人照护需求等级评估报告。
10.3.3 评估员应按评估表逐项评估,并如实记录评估信息。
10.3.4 评估结束后,评估对象或其法定监护人/委托人应对评估过程真实性进行确认,签署《确认声明》。
10.4 评估结论
10.4.1 评估员根据老年人自理和活动能力、认知能力、感知觉与沟通能力评估结果,参照老年人照护需求等级分级标准,得到老年人照护需求等级,并完善附录C《老年人照护需求等级评估报告》。
10.4.2 评估机构对评估资料、评估过程和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后,将最终确定的《老年人照护需求等级评估报告》出具给评估对象或其法定监护人,由其在评估报告上签字或留存文件寄送签收证明。
10.5 争议处理
10.5.1 申请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收到《老年人照护需求等级评估报告》后,如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
10.5.2 评估机构应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评估,并出具复核评估结论。参与上次评估的评估员不得参与复核评估。
10.5.3 复核评估要求如下∶
a) 复核结论与原结论一致时,维持原评估结论;
b) 复核结论与原结论不一致时,告知新结论。
10.5.4 复核评估结论为评定的最终结论。
10.6 接续评估
10.6.1 老年人经评定为照护0级的,应在上一次评估至少一年后提出重新评估申请,其他等级老年人,每6个月可申请接续评估一次。
10.6.2 当老年人身体状况突发重大变化,致使前一次评估结果不能反映老年人当前状况的,可即时申请接续评估。
11 监督与改进
11.1 养老行业主管部门应通过网络、宣传手册等载体,主动公开评估指标、评估流程、监督与投诉电话,建立评估服务质量投诉及反馈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11.2 养老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评估工作的指导,建立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和评估对象利益表达渠道,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评估过程和评估结果。
11.3 评估机构应建立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评估档案,妥善保管评估表、评估报告等文档,提高评估工作信息化水平。
11.4 评估机构应针对监督抽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分析原因,及时采取纠正措施,持续改进评估质量。





















参 考 文 献
【1】 MZ/T039-2013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S]
【2】 师亚,王秀华,杨琛,刘莉,谭哲煜,欧阳煜.老年长期照护分级评估人员及流程的定性研究[J].护理学杂志.2018年20期
【3】桂前,王燕君,张沁,陈宇婧,谢海雁,丁亚媛,陈丽虹,景冬梅,徐桂华.基于国际居民长期照护评估工具的养老机构不同能力等级老年人照护需求研究[J].中国全科医学.2019年04期
【4】郭红艳,王黎,王志稳,雷洋,谢红.老年人能力等级划分方式的研究[J].中国护理管理.2013年09期
【5】 陈诚诚.老年人长期照护等级评估工具发展综述[J].中国医疗保险,2017,(4)∶8-11
【6】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37号)[S]
整理:逍遥呼哥